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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优惠政策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县优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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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    走进清河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9-28

中共清河县委
清河县人民政府
关于清河国际羊绒科技园区
吸引外来企业的优惠规定
(2000年11月7日)

   为加速清河国际羊绒科技园区(以下简称园区)建设,吸引更多的内外客商到园区投资兴业,使园区尽快成为全县经济建设的龙头,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招商引资的基地。县委、县政府研究,对进入园区建设的项目在执行市委、市政府"开放60条"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特制定如下优惠规定:
一、凡进入园区投资的外商,享受国家、省、市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。同时,还可享受我县制定的各项优惠规定。
二、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,建成投产后,国地税县分成部分由县财政列支列收,10年内全额返还;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,建成投产后,国地税县分成部分,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,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;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,建成投产后,国地税县分成部分,第1年到第3年全额返还,第4年至第6年减半返还。
三、对于外商投资入股占注册资本51%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,建成投产后,国地税县分成部分由县财政列收列支,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,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。
四、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-3000万元的县外独资企业,建成投产后,国地税县分成部分由县财政列收列支,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;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,除享受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外,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。
五、对于内外商投资的信息产业、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等高新技术项目,建成投产后,国地税县分成部分由县财政列收列支,第1年至第10年全额返还。
六、对于符合以上第二、三条的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,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国家、省有明确规定,数额有幅度的,均按低限征收。同时,一律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、土地出让业务费、文物勘探费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费、场地占用费、中方职工物价补贴、中方职工住房补贴。
七、凡进入园区的内外商投资企业,由县纪委、县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,除法律规定和省、市、县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外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。
八、在园区设立“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中心”,积极协调有关涉外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;接受外商委托代办有关手续,配合有关部门,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,为外商提供生产、生活中所需要的各种服务,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。
九、建立涉外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制度。每周二由县主管领导牵头,园区管委会、计划局、开放办、工商局、土管局、建设环保局、审计局、中行等部门派专人参加,联合办公,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。联合办公地点设在县对外开放办公室。凡经联合审定的项目,需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,有关部门只作技术处理,没有否决权,并随到随办。
本规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走进清河录入:宋晓青    责任编辑:宋晓青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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